重磅!万亿理财市场变天,银行这类产品将迎新规!全面对标货币基金,单日赎回不超1万,收益率要降?

商业 2019-12-28 19:51 阅读:58

银行理财转型后,“类货基”的类理财产品凭借着政策洼地快速发展壮大,如今,市场呼吁已久的规范终于要来了。类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将更为公平的同台竞技。

12月27日,银、发布《关于规范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加强对类理财产品的,同时设置一年的过渡期,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

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以来,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有统计显示,目前这一类型的产品规模接近4.5万亿 。

近一两年来,针对货基的各项措施,如约束T+0快速赎回、限制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及流动性风险规定等,已成为勒住货基狂飙突进的缰绳。但与此同时,银行理财发行的类产品由于没有细化的要求,其在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和流动性等方面较“宝宝类”货币基金限制更少,其竞争优势更为凸显,也成为资管新规发布后,银行理财转型的主要发力点。

的发布,意味着今后银行理财发行的类产品的特有优势将会弱化,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套利,市场将回归理性发展。但同时,类产品的收益率、规模增速或也将受到一定影响。

拉平与货币基金的要求

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产品的统一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2018年7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以下简称“补充”,允许“过期内,银行的类产品在严格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自资管新规发布实施后,银行的“类货基”类理财产品迎来大爆发。湖南三湘银行资深研究员谭松珩曾表示,理财新规不设置理财产品起点金额是大杀器,意味着类产品可以1元起卖,加上银行能给类/货币基金垫资,意味着这个品种的优势被无限扩大,银行理财子公司要转型,先做类产品是最优路径。

一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曾表示,相比于货币基金,银行类产品的优势在于T+0赎回规模限制少,目前的收益率又普遍高于货币基金。从投资范围看,银行类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更广,银行间市场的产品基本没有太多投资限制。相比之下,货币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更高。

正是因为此前银行理财发行的类产品与货币基金的要求不一致,引发市场热议,不少市场人士呼吁要拉平两类产品的要求,防范套利。银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对类产品细化要求,有利于规范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可投范围更严格

对类类产品在投资、流动性和杠杆率、估值核算、认购赎回和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其中,在投资方面,主要对产品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投资范围

其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办法》基本一致,但个别细项更为严格,如资产证券化。

可投资产包括如下: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银行业机构、中国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除了对投资范围列出正面清单外,还列出负面清单。类产品不得投资于: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五银行业机构、中国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北京一银行理财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对现行类产品投资范围的一大影响,在于不能再投资非标资产。现在市面上发行的银行类产品并未限制投非标,一些产品出于保障一定的收益,会投资一定比例的非标,《发布后,新发类产品将不能投资非标资产。不过,考虑到非标投资占类产品的比重并不大,这一影响也在可控范围内。

二是投资集中度

分别对每只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均提出比例限制要求。

相比于货币基金的投资集中度要求,个别条款更为严格,对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投资比例限制设置的更为具体。

设置严格赎回限制,当日赎回不高于1万

除了投资范围与现行产品有显著差异外,另一项显著差异在于《对产品赎回有了更严格规范,这将对类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但《的总体要求是参照货币基金相关要求执行。

明确,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类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

这条与现有的类产品赎回规则差别较大,不少银行发行的类产品对于单个投资者在交易时段的赎回申请,可以做到资金实时到账,且无规模限制或者上限规模通常会大于1万,则对当日赎回上限设置更严格的要求。

同时,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提出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以前一些银行的类产品对于交易日时段大额实时赎回并无限制,此次作出限制后,预计也会对金融同业机构购买类产品产生一定影响。“上述北京从事银行理财的人士称。

也对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类产品的宣传行为加强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摊余成本法产品规模设上限

指出,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并设置了具体的偏离度评估要求,这与货币基金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还设置了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类产品规模上限,这一要求是货币市场基金办法所没有的。

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规定,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银有关负责人还表示,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机构同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其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杠杆率、组合久期要求参照货基

为确保类产品的高流动性,对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上限均设置比例要求。相关要求与货币基金相关相关要求较为一致。

同时,加强杠杆管控,实现与货币基金的相关要求一致,要求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据了解,此前一些银行发行的类产品的杠杆率管控都是按照140%设置上限,明确120%后,相当于对现有的一些类产品实行更严格的杠杆率限制。

为加强久期,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冲过240天,这一要求与货币基金相同。不过,亦有大行理财子公司人士表示,现在银行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久期相对货币基金会长一些,此条要求实则对类产品影响很大,未来类产品久期会缩短,自然也会导致收益率下降。

还对投资者分散程度提出要求,明确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类产品,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要求。这一要求预计会对金融同业机构购买类产品有一定影响。

设置1年过渡期

为确保平稳过渡,《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类产品应当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规定的类产品。

银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后,银、将督促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要求,稳妥推进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一方面,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督促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规定的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