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出示证据去偷拍是合法的吗?什么样的偷拍偷录可作为证据?

快报 2019-12-23 22:21 阅读:32

最近,隐私这一词语被越来越多的提起,但是,在法律角度来说,很多时候需要作证一些事实证据的时候,会需要用到一些当事人并不知道的“偷拍”以及语音,那么在法律角度,录音录像…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呢?

先来跟着南法君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张女士发现丈夫有外遇,便雇人跟踪并偷拍到丈夫与一名年轻女子发生“亲密接触”的照片。准备以此作为证据,向起诉离婚。丈夫称其这样做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可以追究她承担法律。

问:张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丈夫的隐私权吗?

律师观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因为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并不保护非法利益。因此,如果某一个内容或情况虽然为他人个人所有,并不愿被他人知晓,但其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并不能构成法律中所保护的隐私,所有不能主张隐私权。

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

同时,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而张女士雇人跟踪其丈夫及其,并偷拍他们的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掌握这些证据之后张女士没有到处宣扬,并没有侮辱、诽谤、丑化其丈夫;并没有对其丈夫的社会名誉造成损害,而只是准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对其老公隐私权的侵犯。

那么—

偷拍偷录的影像

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偷拍偷录的“证据”

能否被作为证据使用?

Q:影像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A: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8大证据种类。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被广泛使用,成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以及储存于软盘、光盘和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如夫妻中一方出轨,妻子安装录像设施后拍摄产生,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证明丈夫存在情和出轨的事实,该证据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视听资料。

Q: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A:当事人向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人民在审核、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该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适用到个案中,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偷录偷拍而来的“证据”只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属于非法证据,应不予认定此类证据的证据效力。

比如,夫妻一方出轨,妻子为寻找证据将摄像头安装在自己家拍摄到的证据属于合法的。但如果安装在第三方家里,就属于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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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表示:在采取录音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若是在符合规定的偷录中,则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综合整理自 法制日报 掌上法律顾问 法务之家2016版、20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