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亏损近4百万,还被证监会罚款55万元

商业 2020-01-16 23:49 阅读:78

在A股市场,依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最终却亏损的案例并不鲜见。最新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一名股民王萍内幕交易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科技)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手笔买入股票,买入金额达4697万元,最终亏损396万元,还被罚款55万元。

大手笔买入超4千万元 最终亏损近4百万

根据罚单信息,案件相关的内幕信息主要是汇顶科技的一项股份转让事项。2017年10月17日,汇顶科技6名原始股东的限售股解禁。汇顶科技董秘王某根据董事长张某的指示统筹安排解禁股减持工作,于2017年8月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基金)的人华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投资)的相关人员,就大基金受让汇顶科技减持股份的事项进行沟通。

2017年9月5日晚,张某、王某与华芯投资副高某涛等在深圳会面,初步确定合作的前提条件;9月13日,张某、王某与高某涛等人在成都商定了股权减持建议方案;10月18日最终确定转让方式和股份数额。11月21日,汇发国际、汇信投资与大基金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1月22日晚,汇顶科技发布股东权益变动相关公告。

认定,大基金受让汇发国际、汇信投资所持的汇顶科技5%、1.65%股权,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11月22日。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萍使用本人账户大量买入汇顶科技股票,2017年9月22日至11月16日买入“汇顶科技”合计45.17万股,成交金额4696.75万元,其间无卖出,经计算亏损396.24万元。

王萍的交易异常特征较为明显,其交易时间刚好落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之前期间,另外,上述交易系王萍首次交易“汇顶科技”且在此期间除申购新股外仅买入该股票,同时存在卖出其他股票买入“汇顶科技”及新增资金、融资买入等情形,其成交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与原工信部工作时的上下级频繁联络 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王萍在询问中表示买入汇顶科技的原因主要是看好其股价,但根据调查,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华芯投资副高某涛有频繁联络、接触。

王萍与高某涛的“渊源”在于其在工信部的工作经历。根据公开信息,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于2014年9月在工信部、的指导下设立,发起人包括国开金融、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移动、上海国盛、华芯投资等,重点投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王萍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工作,其间与高某涛曾为直接上下级关系。离职后双方保持密切,经常就生活、工作事宜沟通交流。

2017年9月至12月,因在大基金另一起交易事项中作为中间介绍人,王萍参与了交易沟通过程,向高某涛报告进展情况,并于2017年11月12日与高某涛一起去天津与交易相关人员面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萍与高某涛有9次通话和1次短信联络,其中9月15日、16日、17日通话4次,11月6日、8日、12日、16日、17日通话5次,11月18日短信联络1次。

认为,王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大量买入“汇顶科技”且仅买入该只股票,买入意愿强烈,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王萍的申辩意见主要集中在其交易行为并非基于内幕信息,而是对汇顶科技屏内指纹识别技术看好,并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与高某涛的非常正常,未涉及内幕信息。

认为,当事人在听证中关于交易决策过程、依据的解释与其在调查中的相关陈述有较大差异,其真实性存疑。其次,即便当事人所述的对公司基本面与价格的分析与其交易决策相关,前述理由亦不足以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单一买入“汇顶科技”的交易理由构成完全的、令人信服的说明。王萍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在联络、接触期间未发生内幕信息传递。因此对王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决定,对王萍处以55万元罚款。

内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与违法成本较低有一定关系。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由原来的3万-60万元罚款,提高至50万元-500万元罚款。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