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 2020-01-20 10:27 阅读:77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事项

一未披露涉外仲裁事项。2014年4月,东芝公司因与你公司就DVD专利许可产生争议,提交美国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仲裁,2015年9月ICDR裁决你公司赔偿东芝公司损失。因你公司未履行,东芝公司于2016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和执行。2019年4月,你公司与东芝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达成和解,同意支付东芝公司1,342.50万美元。上述涉外仲裁事项需要中国承认与执行,结合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为或有负债,但你公司未予披露,不符合《公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未披露关联关系。姚某荣、陆某荣自2017年一并为公司前十大股东,二人系夫妻关系。你公司未向其二人征询、核实相关情况,导致在2017-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上述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不符合《公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八条、《公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不完善

一在建工程核算不规范。2018年末,你公司将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未到货部分设备预付款0.24亿元调整入在建工程,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列示的在建工程多确认0.24亿元。

二未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你公司依据库龄期限按一定比例折扣确认部分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公司年报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也不一致。

三财务不完善。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接受票据背书质押等方式对外提供借款、进行财务投资,存在合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中的损益表项目列示金额不准确。

三、公司治理和内控存在缺陷

一部分董事、监事无故缺席股东大会。2016-2018年,你公司共召开20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和监事未按规定列席股东大会,也未提交请假或委托手续,其中2名独立董事缺席20次,另有3名董事缺席13次以上、1名监事缺席3次以上。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账户未专用、投资产品披露信息不完整。你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19年7月16日支出工资款1,261元、独立董事津贴14.7万元,支出款项分别于当日或次日返还。此外,你公司2016年底使用募集资金21亿元购买七天存款银行投资产品,但未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该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述《上市公司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和使用的要求》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不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存在缺陷,反映你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核算的质量。

三、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幕信息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