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

快报 2020-01-08 17:39 阅读:74

据电 日前签署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细化部门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社会协同,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实行全程。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

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吹风会上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解读。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最高罚10万

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为此,《条例》规定,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条例还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按照《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或者无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拖欠严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

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解释说,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此外,《条例》规定,未向农民工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讨薪证据缺乏,须用人单位举证材料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之后,维权中往往面临证据不足、难以取证的问题。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表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现实中,不少农民工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讨薪维权难上加难。芮立新指出,《条例》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了有效渠道。芮立新表示,《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