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男子酒后驾车撞上路边电线杆不幸身亡,家属状告电线杆公司,法院这样判

快报 2020-01-12 05:08 阅读:68

桂林男子酒后驾车撞上路边电线杆不幸身亡,事后家属把电杆公司与道路部门告上法庭要求索赔。

2019年2月8日,一醉酒男子童某驾驶摩托车路过龙胜县某镇街道时,撞上某公司的水泥电杆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酒醉男子家属将电杆所有方、道路部门、当地政府告上法庭。

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审理了此案,判决电杆所有方某公司赔偿63612元、道路部门赔偿31806元。

酒后驾车撞上路边电线杆,

不幸身亡谁负责?

醉酒男子是拥有摩托车驾照的人,其应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但其无视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导致在大白天撞击路边的电杆,身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操作不当是造成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与电杆所有方、道路部门、当地政府有关系吗?原告的起诉是不是在无理取闹?

2019年8月此案开庭,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展开。通过庭明,案涉水泥电杆属于某公司所有,架设时间为2000年。

2011年8月道路扩建前,水泥电杆是在道路的外面,2012年9月道路扩宽竣工后,电杆变成在公路内,紧挨着路基。

事发前电杆已经不稳固,事发后电杆损坏更严重,露出钢筋。附近村民曾多次要求某公司移走电杆,但某公司不引起重视。事发一个多月后,某公司才把电杆拆除。

保持道路畅通,对有安全隐患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或设立警示标识,这是车辆在道路上能够安全行驶的基本条件。本案中,醉酒男子骑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撞上在道路范围内,且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识的电杆上身亡。

电杆的所有人某公司和道路部门是否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与醉酒男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家属状告电线杆公司,

这样判

被告某公司作为电杆的所有人,在道路拓宽后,没有及时将位于道路内的电杆移走,使电杆成为道路上的安全隐患,导致醉酒男子撞击电杆死亡,其上的不作为(过错)与醉酒男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醉酒男子的死亡承担20%的民事赔偿

道路部门有义务确保道路不存在障碍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但其疏于,对位于道路内的电杆迟迟不督促某公司移走,导致醉酒男子在有安全隐患的道路上行驶撞击电杆而死亡。

其上的不作为与醉酒男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醉酒男子的死亡损失承担10%的赔偿。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某公司及道路部门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某公司对其余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杆进行排查和整改。

该案的判决不仅警示了酒驾者,对某公司及道路部门也起到了督促整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