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 近亲属界定等议题获热议

快报 2019-12-25 22:03 阅读:51

相较此前三审稿,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一项主要修改是拟删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就此说明时曾表示,有代表提出,不宜以“共同生活”作为前提条件界定是否为近亲属。

而在分组审议时,有不同意见提出。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说:“特别是我们经过了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后,社会上大量存在着需要儿媳或者女婿照顾公婆或岳父岳母的共同生活情况把这种关系排除在近亲之外,非常不合理。建议下一阶段对认定条件作进一步的完善。否则,对今后的社会关于可能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对家庭关系。”

审议中,有会委员提到了离婚抚养权的问题,建议在双方协议不成时,应当征求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会委员邓丽表示:“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个规定应当与民法典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相衔接、相适用,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是民法总则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由10周岁降低到8周岁,目前已将听取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有效做法,因此建议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目前,民法典草案各编顺序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编,以及附则。其中,人格权编对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作出规定。记者在分组审议现场注意到,多位会委员对民法典草案各分编的排序,尤其是人格权编的排位提出修改建议意见。

多位委员认为,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应该将人格权编由现在的第四编调整至第二编。徐显明委员说:“把我国的民法典拿到世界上比较,最大的亮点就是把人格权编入典。既然它如此重要,所以我建议能不能从目前的第4编调整到第2编?这个建议有几个根据。第一个根据,如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民法典的编纂方式,物权是最重要的,因为西方奉行的是所有权至上、物权至上的原则,它们法典的总则之后,一定要把物权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上。我们这部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尤其要突出时代性,所以把人格(权编)放在前面,就表明我们和西方资本主义的民法典是有时代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