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 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工伤

快报 2020-01-24 13:36 阅读:76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1月23日,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当天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有关保障问题的》要求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有关保障问题的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的有关保障问题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